日前,省政府第183号令发布了《云南省自然灾害救助规定》。该《规定》将从3月1日起正式施行,明确了自然灾害救助物资储备库的建设要求、自然灾害救助款物和无指定意向捐赠款物的使用范围等具体事务。
《规定》明确了设立自然灾害救助物资储备系统的主体: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健全自然灾害救助应急指挥技术支撑系统,并建立健全自然灾害信息共享平台和自然灾害救助物资储备信息系统。
省及州、市人民政府和州、市中心城区以外地区的县级人民政府应当按照国家及本省有关规划和建设标准,设立自然灾害救助物资储备库,建设资金由本级财政承担,上级财政给予适当补助。与此同时,要求自然灾害多发、易发地区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和其他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具备条件的,应当利用公园、广场、绿地等场所,设立应急避难场所。
村(居)民委员会和企业事业单位要设定专职或者兼职自然灾害信息员,负责开展自然灾害信息员,负责开展自然灾害预警信息接收和传递、灾情信息收集和报告等工作。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针对当地自然灾害的特点,组织开展相关自然灾害应急知识的宣传普及活动和必要的应急救助演练,增强防灾减灾意识,提高自救互救能力。
该《规定》明确了自然灾害救助款物和无指定意向捐赠款物的使用范围包括:受灾人员紧急抢救和紧急转移安置;受灾人员口粮、饮水、衣被、临时住所等基本生活救助;受灾人员因灾伤病救治;受灾人员因灾倒损住房重建或修缮;教育、医疗等公共服务设施的恢复重建;自然灾害救助物资采购、储存、装卸、运输及回收;因灾遇难人员家属抚慰;县级以上政府批准的其他救助事项。定向捐赠的款物,按照捐赠人的意愿使用。
同时,《规定》要求受灾地区民政部门应在每年10月15日前评估上报本区域内受灾人员当年冬季和次年春季口粮等基本生活困难和救助需求,制定专项救助方案。
(李超)